新的《集体合同规定》由原《集体合同规定》的五章内容扩展为八章内容,对集体合同的定义,集体协商代表的条件、产生方式、权利义务,集体协商的内容、集体协商的准备与协商程序,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集体合同审查以及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等内容作出规定。既有对原《集体合同规定》已有内容的重新组合和修订,又新增加了一些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扩大了适用范围。根据2001年修订的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修订后的《集体合同规定》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适用范围。
2.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回应作出严格规定。根据新修订的《工会法》关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规定,修订的《集体合同规定》增加了对集体协商要求必须给予回应的规定,即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这一规定将有力地促进在企业一级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增强了企业自主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建立。
3.增加了集体协商的范围。为解决集体合同内容空泛、流于形式问题,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实质性作用,修订后规定增加了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等协商内容,并对集体协商内容逐条进行细化,有利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的内容实在具体,真正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4.允许企业外专业人员担任协商代表。为了提高协商代表尤其是职工一方代表开展集体协商的水平,进而提高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质量,发挥集体合同实质性作用,修订后的规定中新增加了允许企业外专业人员担任协商代表的内容。但在人数和代表性上做了限制,规定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并不得担任首席代表。
5.调整了对协商代表的保护期。原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协商代表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实际操作中,这个保护期缺乏灵活性,与集体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限不一致,企业片面理解为5年后,就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修订后的《规定》规定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期满的,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职责之时。协商代表履行其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自主决定。
6.强化了协商代表的职责。修订后的规定对协商代表的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要求协商代表必须参加集体协商的各项工作,以保证集体协商顺利开展。
7.对协商程序进行了细化,对集体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作出规定,使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订立更加规范有序,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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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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