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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要闻 退养职工:我们的权益不应被遗忘
2004-11-16 12:20:3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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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此举为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最近有不少退养职工反映:“我们退养后很快就被人遗忘了,工资不能按时发,权益得不到保障。”
  退养期间工资调的很少。某钟表机械厂职工刘兴茂等人反映,他们厂退养的职工有33人,在国家调工资时,厂子给他们最多的涨9元,最少的只涨1元。和在岗职工提工资相比差的太悬殊。他们虽不在岗,但还是厂子的职工,厂子应按国家政策给他们调资。
  退养期间工资不升反降。某房管所职工赵民、汪俊说:单位同我们签的协议中明确写着,退养期间逢国家调工资,在调档案工资的同时,适当提高退养工资,单位不但不履行协议,不给提工资反而工资变少了。赵民退养时拿570元生活费,到2004年不但没多反而减成450元。他们想不通,单位为什么不按协议办事,反而减少退养人员工资。
  退养不按规定比例发给生活费。某土产公司女职工马娟,退养前档案工资是600多元,退养以后给生活费230元,现在给320元,她说退养生活费是按75%的比例给的,按这个比例她应该拿到420元,单位显然是克扣了。
  退养后干部身份变工人。某电厂女职工任某1992年由工人岗位调到厂档案室任管理员,单位在任某48岁时为其办了退养手续,并于2002年按工人办了退休手续,2004年4月7日将退休证发给本人。任某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向厂子提出:她应该按干部对待,到55岁才能办退休。厂子则认为:企业是聘任制,退养以后没有岗位了就是工人。任某则认为,她是从干部岗位退养的,而不是从工人岗位下来,应该按干部对待,厂子的说法没有根据。
  国家的法规是每个单位所必然遵守的。国家法律是我们处理一切事情的圭臬。国家对退养职工的政策和享受的待遇是有明确规定的。《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规定:退养职工,企业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企业内退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养期间计算工龄,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陕西省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意见》要求,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养手续的,应按现任岗位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很显然,职工所反映的问题是企业没有执行国家政策所致,责任和失误在企业一方。在此,记者呼请有关企业应认真执行关于退养职工的政策规定,生活费应按标准及时发放,工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调整,确保退养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焦晓宁 刘树茂
关键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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