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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要闻 好家伙,工会副主席要自行任免!
2004-12-07 00:07:2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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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读到某企业集团下发的一份文件。文件规定:“企业二级单位的副职,包括工会副主席的任免,不再上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由各单位自行任免……”
  好家伙,工会副主席也能“由各单位自行任免”!真能如此么?非也。《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及其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后、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这是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减省。不仅如此,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调动,也只能由本级工会委员会和批准该委员会成立的上一级工会决定。即使因工作需要调动,也应征得本级和上级工会同意。否则依据《工会法》第51条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工会法》颁布实施已近三年了,但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不按《工会法》办事的现象依然严重。自行任免工会干部算一例,还有的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安排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讨论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不让工会代表参加,不按时足额地拨缴工会经费,等等。之所以还会出现这类现象,有的确实是目无法纪,知法违法,但更多的却是不知法、不懂法。
        ■谭贤邦
关键词:|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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