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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会 > 工会要闻 全国政协委员呼吁尽快为工资集体协商立法
2011-03-14 02:18:0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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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工人日报消息“尽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工资集
    体协商法》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议程,确立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地位,解决企业单方面决定职工工资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主席尔肯江·吐拉洪的建议,引起了工会界委员的共鸣。
    “不谈怎么办?谈不成怎么办?不执行怎么办?”全国政协委员、水利部纪检组组长董力抛出一连串问题。
    “现有法律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劳动关系的需要,一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与不建一个样、谈与不谈一个样,这都需要一部专门法律予以规范。”据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
    书记处书记李滨生介绍,《劳动法》、《劳动合同
    法》、《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发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都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了规定,但有关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而2000年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只是部门规章,法律强制力不足,对不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缺乏有效制约。
    尔肯江·吐拉洪委员认为,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应包括4
    项内容:达到一定比例的职工提出协商要求、工会代表职工发出协商要约、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要求的,都应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协商过程中,企业应向职工代表提供必要的经营和财务数据,切实保证职工的知情权;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环境和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是否需要降低工资及调整幅度应经过协商;不得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防止一些企业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支付标准。
    (郑莉王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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