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
您好!
我2003年7月本科毕业后,到一所高校当教师。2004年1月我参加了研究生考试,并被录取。我打算读完研究生之后,不回到这所高校了,所以准备辞职。当时合同上签的是聘期4年,其他什么都没有,单位也没有给我出示有关违约处罚文件。可是现在单位拿出违约条款,要求我交违约金。单位根据合同上所签聘用期,要我交3万元违约金。我现在还处于第一年见习期,我想请教一下,这样的赔款是否合理,我在见习期解除劳动合同,要交违约金吗?
文方
文方: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32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见习期是国家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后的转正期限,一般为1年。劳动者虽然是在见习期内提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已经过了试用期或者双方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从您的来信看,您是在见习期内而不是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当然,劳动者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有违约赔偿条款。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31条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并将劳动者的档案转移到所考取的学校。 ■百事通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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