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5月31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在西安召开。《陕西省工资支付条例》(草案修改稿)在经过了一审的修改和征求了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后,提请会议进行二审通过后施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大量切实有效的修改,如进一步明确了工资的概念和范围;首次引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等。《条例》(草案修改稿)越来越贴近劳动者了。
工资不包括各种福利待遇
《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明确,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条例》提请初审时并未对工资所包括的范围作进一步规定,只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了详细说明。而此次提请二审的《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扩大了适用范围,即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时,省政府要定期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年度工资指导线;设区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重点监察单位要交工资支付保证金
《条例》(草案修改稿)对工资支付监察增加了许多有效规定。首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欠薪预警制度,对发生欠薪行为的单位,视其欠薪情况分别列入专门的监督和警示名单,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向社会警示。凡列入欠薪警示名单的单位,不得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以及财政支出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采购项目、服务项目等。
同时,对于此前有读者提出的“能否借鉴深圳实施的欠薪保证金制度”的建议,《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一条:“我省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凡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无劳动合同时工资也可认定
此前,本报在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时有读者提出,因为工资支付发生劳动纠纷时,在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未就工资支付事项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工资金额不易认定。
根据读者建议,同时也为了保护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一条规定,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凭证对工资金额直接认定;劳动者也不能提供有关凭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有关规定对工资金额进行认定。”农民工讨要工资不再难
《条例》(草案)在初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现实生活中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大量发生在建筑行业,尤其是农民工的工资拖欠现象严重,应当有针对性地作出特别规定。根据这一意见,《条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一条规定,即“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该单位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发包人未按照合同规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