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阳机场一工作人员在陕工网职工留言板反映,受疫情影响,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1月22日,她的工作周期由原来的上一天休一天半改为上一天休半天,她对于单位是否应该发放疫情期间的加班费表示疑惑,希望本报记者能咨询律师并提供相关法律建议。
记者咨询了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陕西职工帮扶中心律师范年年。范年年表示,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用人单位有权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范律师还表示,劳动者根据事实加班情况,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实习记者 谢明静
责任编辑:胡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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