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讯 近日,陕工网留言板接到何女士的投诉,她称自己是2007年1月入职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的一名清洁工,但所在单位9年3个月都沒有给她缴纳社保,今年她51岁了,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可办理正常退休)且工龄已经满十五年,却无法办理退休,希望本报能岀面协调此事。
据了解,2011年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第97次会议纪要精神,原省高交支队一、二、三大队所管辖的道路分别移交给西安、咸阳交警高速大队,其所属临聘人员移交给西安交警高速大队。作为在一大队工作的临聘人员何女士,也是当时被移交到了西安交警高速大队。2016年4月之前,两家用人单位既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16年4月,她才与陕西世贸嘉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由物业管理公司给她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月已满足退休条件的何女士发现,由于2007年1月至2016年3月两家用人单位没有给她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她无法办理退休。
“到今年1月我的工龄已经满十五年了,符合退休政策,但目前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去年向多部门反映一直无人解决。”何女士无奈地说。
5月7日,记者联系到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工作人员表示,正在积极协调处理,并表示会及时向本报反馈处理结果。12日,记者再次联系到西安交警高速大队政秘科李科长,李科长表示何女士的社保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建议进行劳动仲裁。
记者采访了陕西职工帮扶中心杨律师,他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记者 谢明静)
责任编辑:白子璐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