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讯 近日,网友何女士在陕工网留言板反映,她于2007年1月入职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一大队从事清洁工作,但单位9年3个月都沒有给她缴纳社保,今年她51岁了,已经满足退休条件却迟迟不能办理退休,希望本报能协调此事。
2011年,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第97次会议纪要精神,原省高交支队一、二、三大队所管辖的道路分别移交给西安、咸阳交警高速大队,其所属临聘人员移交给西安交警高速大队。作为在一大队工作的临聘人员何女士,也被移交到了西安交警高速大队。“2016年4月之前,两家用人单位既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16年4月,一家名为陕西世贸嘉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才和我签订了劳动合同,由这家公司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但我一直还是在西安交警高速大队工作的。”何女士无奈地说。
何女士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职工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可办理退休手续,申领基本养老金。2022年1月她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于2007年1月至2016年3月两家用人单位没有给她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她无法办理退休手续。
5月7日,记者联系到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政秘科李科长,他表示,正在积极协调处理,并表示会及时向本报反馈处理结果。12日,记者再次联系到李科长,他告知记者何女士的社保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建议进行劳动仲裁。(记者 谢明静)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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