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网—陕西工人报讯(谢明静)近日,一家建筑公司的职工陈先生在陕工网留言板咨询,他被用人单位派到高原地区工作,工作时间长且强度大,致使高血压加重。他想知道,这种情况能否算工伤。
对此,笔者采访了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人事部主任王科律师。王科表示,陈先生描述的情况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王科表示,“病”与“伤”不能完全混同,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定及政策调整也均不同。因此,陈先生的情况不符合职业病或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也不属于以上其他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
王科说,陈先生在职期间高血压加重,在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下,可依法享受病休假等相关待遇,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依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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