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郝佳伟
近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哺乳期女职工简一(化名)因拒绝公司提出的离职要求,遭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定涉事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其支付赔偿金、生育医疗费等共计8万元。当女职工在哺乳期被解雇如何维权?2月26日,记者采访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刘炜。
简一作为小苗公司的员工,在哺乳期本应安心调养身体、照顾新生宝宝。然而,小苗公司却在此时向她提出主动申请离职的要求。这一不合理要求,给简一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简一毅然决然地拒绝了公司的无理要求。
但小苗公司为了达到解除与简一劳动关系的目的,直接删除了打卡系统中简一的信息。随后,单方宣布解除与简一的劳动关系。这一系列行为,让简一陷入了困境,不仅失去了工作,还面临着生活中的诸多难题。简一决定不再沉默,她要为自己的权益而战。
简一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希望通过公正的仲裁程序,讨回自己应得的权益。然而,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一结果虽让简一感到失望,但并未动摇她维权的决心。
她迅速调整策略,将小苗公司诉至莲湖区人民法院。在诉讼请求中,简一明确要求小苗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未休带薪年假工资及生育医疗费用等,各项费用总计高达25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小苗公司在简一哺乳期内强制要求其离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小苗公司应当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而并未缴纳,则应当承担简一的生育医疗及检查费用。法院最终判决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生育医疗费等合计8万元,维护了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刘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较为特殊,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此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据刘炜介绍,我国法律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从多个方面为女职工的权益保驾护航。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在孕期、哺乳期延长工作时间、安排夜班等,更不能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责任编辑:白子璐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