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叫韩文,于2007年5月进入一家贸易公司工作,曾连续两年按规定享受了带薪年休假。今年5月,我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2009年带薪年休假并未执行。请问我今年在原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能否向公司索要应休未休天数的工资。
韩文韩文同志:
根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