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在某机械公司工作,工资实行计件制,每天经常要延长两三个小时的工作时间才能完成工作任务,更没休过星期天,但公司从未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公司的理由是: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职工多劳多得,无须支付加班工资。这个理由能站得住脚吗?
王文: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而且每周至少要休息一天。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延长的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该支付正常劳动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且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但必须比法律规定的高。
该公司虽然实行计件工资制,但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息时加班,以职工多劳多得做挡箭牌,不支付加班补贴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