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于1980年6月至1999年5月在西安某县电器厂工作,未签劳动合同。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某在1999年5月以改制之名,采取自卖自买的办法将该厂迁至到西安更名为某实业有限公司。我随之到该私企工作,系管理人员。2006年4月我已到55岁法定退休年龄,私企老板李某以我年龄超过不能补办退休和补办社保手续为名,在单位职工大会宣布叫我光荣退休,未办理任何退休手续,只发给我两千元的生活补助费,就这样算把我推出单位了。我经多方咨询得知,在单位连续工作26年之久的老职工,不给办理退休手续,也不发给退休费的做法是不妥的。曾为此事我无数次找公司老板,均答复说:“你超过退休年龄,没办法,只能是这样。”我对老板的答复不理解。于2008年10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办退休手续,补发退休费,经开庭审理,以超时效驳回我的请求,对此我无法理解,今来信咨询,我要求单位给我补办退休手续,借故不给办;仲裁裁决以超时效又驳回,我工作了几十年到老来没有一分钱的退休费,我该咋办? 罗女士罗女士:
你提出的问题早在1995年5月15日,国家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21号文件第一条“对符合退休 (退职)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第二条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该职工仍属用人单位职工,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力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文件,西养老险发【2008】049号关于转发省社保局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非公有制企业和民
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
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如
要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
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必须整体、一次
性补缴。严禁分批、分期
补缴。”第四条“非公有制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及其职工按规定整体参
保缴费后,其1993年1
月1日至2007年12月
31日之间到达法定退休
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
并由企业按月支付养老
金的超龄人员,经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照
我处现行超龄人员补缴
办法办理,其基本养老金
按照到龄时养老金计发
办法计算,从办理完退休
手续之月纳入统筹,发放
养老金。”
综上政策、法规规定
我们认为:你所在的单位
至今未给你办理退休手
续,并致使你未能在单位
提供正常劳动的,你仍属
用人单位的职工,你与用
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未
终止。《解释》第一条明
确:拖欠工资的争议,以用人单位:“书面拒绝”作为界定争议发生的标准,否则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作为劳动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的日期,但用人单位承诺了支付日期的,以期日届满之日为标准。你申请劳动仲裁裁决,要求单位为你补办退休手续一事,以超过时效驳回如不服者可如期起诉到你单位所在地区的初级法院审理,主张你的权利,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