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在单位工作很不愉快,打算跳槽。在向单位递交辞呈时被拒收。单位的理由是,等我的岗位招到人之后,自然会放我走。
读者 李某松
李某松同志:
你所在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因故提前向单位提出辞职,必须按时办理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另外,用人单位不能因为职工辞职而随意克扣工资报酬。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不需提前通知还可获补偿,即所谓的“被迫辞职”:1、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员工权益;5、单位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6、以暴力等手段强迫劳动;7、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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