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2015年8月,我已满56周岁,在某公司办理了内退手续。同年11月1日,该公司又返聘我从事门卫工作,但一直未订立劳动合同。2016年4月,我与公司发生纠纷后要求公司支付我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8500元。请问我的主张是否正确?
读者 姜阅强
姜阅强同志: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你要求公司依法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应予支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你系内退人员,且已为某公司提供劳动,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见,你要求公司依法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应予支持。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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