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2016年6月,我入职一家商贸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月薪4600元。该公司是由三个人合伙投资经营的,他们都是自然人股东,其中姜姓股东为法定代表人。受行业竞争激烈影响,今年公司经营效益直线下滑,另外两个股东要求撤资,公司资金出现困难。我担心自己继续工作下去可能会被拖欠工资,如果自己离职是否有经济补偿?
读者 黄娟
黄娟同志:
一般情形下,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均规定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也就是说,工资支付的周期不得长于一个月。
如果公司存在有拖欠工资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的,你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向你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公司还未出现拖欠工资等情形,仅仅是因担心被拖欠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有“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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