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在某国企工作,十年前改制时,针对全体员工当时的工作年限,计算和支付了一次性经济补偿。此后,我一直在改制后的公司继续上班。今年4月份,我因不能胜任工作、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我认为,企业应当将我在公司工作的全部工作年限都计算在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公司认为,十年前已经补偿过的工作年限不应当再次补偿。那么,我的主张正确吗?离职时还要再计发经济补偿吗?
读者 宋梅
宋梅同志:
经济补偿是指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的货币性补偿。从法理上讲,经济补偿是用以补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所对应的劳动付出,从对价的角度看,若用人单位已经补偿过其中一段时间,则这一段工作时间在以后就不得再次作为计算经济补偿的依据。此外,法律也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通过协商的方式对劳动者某一段的工作时间先行补偿,而补偿过的工作时间就不能纳入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中。因此,你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百事通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