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2018年6月,我入职一家广告公司,任市场运营总监。同年10月,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朋友的公司因技术上遇到难题,找武某求助。于是,武某指派我去其朋友公司帮忙3天。在我帮忙的第二天,工作间隙上厕所时滑倒受伤。受伤后,我索要工伤赔付,可两家公司互相推诿,谁都不愿担责。那么,像我这样在被借调期间发生的工伤,应由谁承担工伤赔付责任呢?
读者 王嘉
王嘉同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同时,职工毕竟是在借调期间发生的工伤,原用人单位可以在借调前或事后与借入单位就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问题约定协议,当原用人单位承担了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按照协议要求借入单位给予补偿。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做出修改,是基于以下考虑:
(1)被借调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自然应当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工伤保险责任。
(2)被借调职工的工资、履历等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档案资料,一般应由原用人单位保管,并不在借调单位之间转移,借调单位对被借调职工的有关情况并不清楚。现实中,就曾发生借调单位以被借调职工不是本单位职工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也不利于当事人提供证据,不利于对纠纷的调查取证和及时处理。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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