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一个月前,由于公司门卫陈某因病需要住院治疗,安排我们在每天上班之后轮流顶替值班。事后,我们虽曾多次要求公司向我们发放加班工资,但公司却一再拒绝,理由为我们只是帮助陈某值班不是加班,而公司对值班的员工并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杨秀梅等
杨秀梅等同志: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须向你们支付加班工资。
一方面,你们属于顶班而非值班。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工作,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公司让你们从事的门卫工作,因为具有非生产性质和安全防范性质,且属于临时调整,似乎符合值班构成要件,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门卫一职,是公司固定设立的、长期的、稳定的工作岗位,公司安排你们“值班”实际上是以此为借口,让你们共同顶替门卫陈某的全部工作。这对于每一个人来说,虽然具有一定的临时性,但让你们轮流顶替的最终结果,完成的是一项事关门卫职责的整体工作,即从性质上说,你们属于轮流顶班,而非值班。且是在你们本身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之外,也就理所当然地具备了加班的法律特征。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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