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们所在的A公司为了逃避支付包括欠薪在内的债务,将公司股权全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给B公司,甚至名义上是转让,实际仍由A公司经营管理乃至受益。而A公司以所得转让款不足以清偿欠薪为由,表示只能向我们兑现20%,其余一笔勾销,如不答应,日后20%也无从保障。请问:我们该如何获得救济,以便保障兑现全额工资?
读者 王飞燕等
王飞燕等同志:
你们可以通过诉讼得到救济。
首先,法律赋予了你们救济途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七十四条分别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确认合同无效和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构成要件虽然并不完全相同,但由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应当属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造成其责任财产减少而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时,确认合同无效和请求撤销合同,都是《合同法》为债权人提供的救济途径。鉴于欠薪属于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也可以适用。与之对应,你们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其次,本案合同具备无效、被撤销的要件: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而A公司将股权转让给B公司正是为了逃避支付包括工资在内的债务,且名义上是转让,实际上仍由A公司经营管理乃至受益。即从这一角度上看,你们有权请求法院确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从一开始时起便没有法律效力。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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