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外资企业派遣员工,某周五下午下班时,公司突然通知,因公司总部破产,资金链断裂,决定立即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的员工中既有公司正式员工,也有派遣员工。请问,这种突发解聘事件,如果派遣员工与公司正式员工在一个车间、班组工作,能否享受同等待遇?能否得到等额解聘赔偿?
读者 李松
李松同志:
您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亦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一般认为,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工作量、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即使是同一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劳动报酬有一些差别,只要大体相同,也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劳动法》规定,工资待遇首先应当遵守按劳分配原则,在其他条件均相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应当因为派遣员工、正式员工的身份问题受到歧视。同工同酬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贯彻执行。但是劳动者在学历程度、资质资格、能力水平、熟练程度、个体差异等方面不可能完全一样,要求绝对的同工同酬既不公平也不现实。
无论是用人单位正式员工,还是劳务派遣员工,他们在同等岗位提供相同工作,取得同等业绩的情况下,不应采取差异化、区别对待的方式支付劳动报酬。
因此,您作为派遣员工与公司正式员工在同一个车间、同一班组、提供相同的工作,公司应当实行同工同酬。
□百事通
责任编辑:宁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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