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产假183天,生育津贴为啥计算113天
安康一企业的贾先生最近心里有一个“疙瘩”迟迟解不开,他告诉记者:“如今各项政策鼓励生育二孩、三孩,国家和省上的法规政策明明白白,可我去申请领取生育津贴时为啥被打了折扣呢?”
经过仔细了解得知,贾先生夫妇2021年6月初生育了二胎小孩,且他们夫妇二人所在单位均缴纳了生育保险费。他的妻子按照《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以及陕西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修改实施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陪护假十五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共计享受了183天产假的政策待遇。
然而,2021年11月24日,当他到安康市政务大厅医疗保险经办窗口为妻子办理生育津贴手续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根据规定,他妻子的生育津贴只能按照113天计发。对此,他现场提出质疑,按照法规政策规定享受的产假183天,为啥生育津贴按照113天计算?
在与窗口工作人员沟通无果后,贾先生又到安康市医保局法制与监督科、待遇科进行政策规定咨询。随后,他还通过电话多次与该市相关科室负责人沟通,均没有得到他想要的结果。对此,他说:“这就意味着我妻子70天的生育津贴没有着落。”
额外增加的假期并不等同于生育津贴
贾先生想不通也弄不明白,于是给本报打来电话,希望得到帮助。那么安康市医保局究竟是否给他妻子少计算了70天生育津贴呢?
就贾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咨询了解到,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和职工生育具体情况,职工生育实际可享受183天产假,这并没有问题,合情合理,符合法规政策。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回复称,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明确规定“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陕西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陕医保发〔2019〕11号)也规定“规范生育津贴发放期限和标准,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同时,《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系地方性法规,其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48条属于对于职工合法生育子女假期的奖励性规定,与《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并不冲突,额外增加的假期并不等同于生育津贴,且相较于《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而言,其属于旧法,相较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属于下位法。法律的适用规则是不同位阶法律应当适用上位法,同一位阶法律新法优于旧法。
2019年11月25日,《安康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安医保发〔2019〕46号)出台,其中第十条明确规定“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期限执行”。该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施,对参保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统一按照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的标准进行核算支付。
因此,安康医保局经办窗口并没有给贾先生妻子少计算70天产假生育津贴。
产假期间的增加和生育津贴支付并无直接联系
针对贾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再次咨询了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雷西萍。雷律师称,《陕西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规定“规范生育津贴发放期限和标准,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同时,根据《安康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和《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贾先生妻子应得到的生育津贴期限为113天。
此外,根据《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产假期间和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产假期间的增加和生育津贴支付并无直接联系。且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产假期间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执行。
综上,雷律师认为,安康市医保局按规定以113天期限为标准支付其生育津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本报记者 杨志勇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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