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与原工作单位某建筑公司因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庭审理后,在仲裁员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员说,等制作好了调解协议书后就送达双方签收。近日,我通过学习劳动法知识和请教专业人士,觉得我的一些权利没有得到体现,仲裁机构在调解中有点儿“和稀泥”的意思。
请问: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结案是否合法?我现在能否再反悔?一方对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读者 孔一升
孔一升同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以及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至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根据上述规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是劳动仲裁程序中的必经步骤,是在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作出仲裁裁决之前所进行的活动。而且,调解并非就是“和稀泥”,它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是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是事实清楚原则,即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三是合法原则,即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调解结案,用人单位一方往往能够自动履行义务,从而能够减少诉累。
至于你能否反悔,要看具体情形。如果仲裁庭尚未送达仲裁调解书或者你拒绝签收,那么,该仲裁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你当然可以反悔。你反悔后,仲裁庭应当就此案作出裁决。若不服仲裁裁决书,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仲裁庭已经送达仲裁调解书并经你和公司签收了,那么该份仲裁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得反悔、不得起诉。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百事通
责任编辑:白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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