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某医药科技公司技术人员,近日公司在工作日安排员工开展登山团建活动。在团建过程中,我不小心摔伤了小腿,受伤后公司将我送至医院救治,但公司一直没有给我申请工伤认定。请问,职工在团建时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读者 刘斌
刘斌同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你按公司活动安排开展登山活动,该活动系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该活动本身并不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故上述活动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该公司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因此,你参加上述活动属于因工外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根据你受伤地点位于景区内,并非你违反公司安排自行参加的其他活动。你在该景区内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综上,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公司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不申请的情况下,你可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百事通
责任编辑:白子璐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