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8月30日表决通过就业促进法。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是一部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这部法律同时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同时,就业促进法设专章对“公平就业”进行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在就业援助方面,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另外,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今年2月26日,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3月25日,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各界群众共提出意见11020件,体现了国家立法和人民意志的一致性。
随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逐条进行审议、修改,形成草案二审稿。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并进行相应修改。8月9日、2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进行审议,并进行多项修改,形成三审稿,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据统计,“十五”期间,我国城镇新增就业4200万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4000万人。但有专家指出, “十一五”期间,我国的就业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就业压力越来越大。(邹声文李亚杰 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