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系列苯中毒事件的曝光,各种各样的职业病引起了人们的警惕:发生在江苏常州的氰化物中毒;发生在河北承德的尘肺病例;发生在广东清新县的有机锡中毒……一起起触目惊心的真实案例,无言地控诉着职业病的危害。
防治职业病,企业是关键。
据权威部门分析,我国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现状,与企业管理有直接的关系。
比如,乡镇企业成为职业病危害突出的一大危害源,这与乡镇企业起点低、底子薄、生产条件落后有直接关系。据卫生部对15个省市30个县区的乡镇企业职业病危害情况的调查,82%的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
又比如,职业病危害从境外向境内的转嫁,也源于企业引进不善。有的商人在洽谈合作项目和引进技术设备时,甚至将发达国家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的毒物带进境内,并隐瞒化学物的真实名称和毒性。
再比如,一些企业只顾自身利益,无视劳动者健康。有的企业为了降低投资和成本,在新建、扩建、改建有关建设项目和引进投资时,不考虑必要配套防护设施建设,随意取消和削减这方面预算,留下了职业病危害隐患;还有的企业故意雇佣农民工、临时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却不给他们提供应有的防护条件和个人防护用品,使职业病的危害进一步扩大。
所以,防治职业病,企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更是给企业规定了明确而严格的法律义务,贯穿于企业筹建、经营、发展的全过程:
首先,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企业负责人应接受有关培训。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实施“源头”管理,要求这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企业有 “危害告知”义务。《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事项;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而在劳动合同中也应当写明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险。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企业应当对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他们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于怀疑是职业病的病人,企业应当及时安排其进行诊断;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企业应当安排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对于违反法律义务的企业,法律绝不留情:可以责令其停止作业、停建、停产直至关闭;对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担起自己的责任来!这不但是法律的义务,更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