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某公司在与女职工所签订的合同中,加进了 “怀孕后自动解除合同”的条款。女职工张某怀孕后,公司先是停发了她的工资,后又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不服,申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裁决,公司所加 “禁孕”霸王条款违法。
张某2006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公司加进了 “怀孕后自动解除合同”的条款。同年10月,张某结婚怀孕,公司得知后随即停发了她的工资。张某产假期满回公司上班时,又被告知她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被解除。张某多次找公司交涉无效,遂于日前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庭。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女职工怀孕便解除合同的条款,违反了 《劳动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应视为无效条款。按照《劳动法》第29条、第51条和62条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和福利按规定发放 (参加社保的由社保部门支付生育保险)。被诉方因申诉人怀孕生产,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停发其工资,这些做法属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诉方补发申诉人被扣工资,收回解除申诉人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重新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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