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
去年我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几天我受公司指派拉一批价值23万元的货物给另一家公司,途中因喝醉酒导致货物被对方骗走,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我无力赔偿公司损失,公司以我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造成公司严重损失为由,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我认为既然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请问公司的这种作法对不对?读者:张迪
张迪同志:
我国《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区别于其他期限合同之处在于没有约定终止日期,但在合同的解除条件方面,所有的合同都是一致的。因此,即使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仍可解除。
依法解除有两种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出现法定事由。当出现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时,即使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依法也可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百事通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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