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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工 > 一线风采 解除口头劳动关系单位应支付补偿金
2006-12-06 09:58:3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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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
  我是个农民工,现年55岁。1997年进城打工,被西安某私企聘用为机械钳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600元,如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过一段时间还可增加工资。
  依据口头约定,我在该单位一直工作到今年,在此期间由于我完成任务较好,先后给我长过3次工资,现月工资为850元。今年6月,我工作了一天刚下班,企业老板突然通知我要再加班5小时,由于天气炎热,我感到再加班身体吃不消,就拒绝了老板的要求没去加班。老板认为我不服从安排,第二天就口头通知我走人。我说:“我年纪大了再找工作很难。”老板说:“给你两个月找工作时间”。我经多方介绍,都嫌我年龄大、身体弱。到8月底老板给我写了一个便条:“证明刘方清从9月1日起已离开我单位,请有关兄弟协作单位予以接收”。从此以后,老板就和我解除了口头约定的劳动关系,不给我一分钱的经济补偿,我想不通,我在私企连续工作了9年多,老板一句话就解除了劳动关系,请问,我和老板的口头约定算不算有劳动关系?老板辞退我不给经济补偿对不对?长安 刘方清
刘方清同志:
  你在私企连续工作了9年,在当时虽是口头约定,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如用人单位不予补签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负主要责任。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裁决。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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