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办的农民参加医疗、工伤保险新闻发布会上,工伤保险处处长赵宇光就涉及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工伤认定、待遇等问题,一一作了解答。
企业都应参加工伤保险
部分高风险企业如建筑施工企业、煤矿企业,已经为农民工购买了商业保险公司的意外人身伤害险,是否还要参加工伤保险?省劳动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赵宇光说,工伤保险属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强制参加的社会保险范畴。而意外人身伤害险是保险公司与用人单位的一种商业行为,是对工伤保险的补充,不属于国家强制性,是企业的自愿行为。
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工商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同用人单位其他在职职工一样,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以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基准率控制在0.5%、1%、2%左右。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与在职职工享受同样的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待遇。
外省民工可一次领取
外省户籍农民工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待遇支付有何规定?赵宇光说,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按规定享受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可采取一次性支付或者按月长期支付的方式,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具体标准为:(一)16周岁至25周岁伤残等级为一级的15万元,二级13万元,三级11万元,四级9万元; (二)26周岁至35周岁伤残等级为一级的14万元,二级12万元,三级10万元,四级8万元;(三)36周岁至45周岁伤残等级为一级的13万元,二级11万元,三级9万元,四级7万元;(四)46周岁至55周岁伤残等级为一级的12万元,二级10万元,三级8万元,四级6万元;(五)56周岁以上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伤残等级为一级的11万元,二级9万元,三级7万元,四级5万元。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因工死亡后,符合享受抚恤金待遇条件的,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为:配偶5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3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每供养一年计算0.3万元。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年实现高风险企业全覆盖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赵云透露,从今年六月份开始,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为重点,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用三年左右时间,将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作保险制度之内。即:2006年全省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2007年大多数小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全部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和大部分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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