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厂的职工范师傅给本报来信反映,说他父亲是该厂的退休职工,1996年去世后,母亲由于没有生活来源,所以根据相关政策厂里从2000年起每月给他母亲发放130元的生活费。但是2006年该厂实行了政策性破产后,厂里就拒绝再为他母亲每月发放生活费。其理由是他母亲不是该厂的职工,企业现在已经破产了,所以不再负责他母亲的生活费问题。范师傅的母亲现在已经70多岁了,根本没有能力解决生计。范师傅想知道他母亲还能不能每月继续得到生活费?企业的做法是否合理?
根据陕劳发[1999]559号《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由此可见,该企业所说的由于范师傅的母亲不是该厂的职工、所以不再给她继续发放生活费的做法是不对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应当将这部分资金与职工工资等一样预留出来,使职工和遗属们的生活不受影响。范师傅可以到有关劳动部门去反映问题。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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