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千阳县民乐购物广场的多名在岗女工向本报来信反映说,该商场自2005年9月由私人承包后,有30名职工其中98%是女职工。该商场自承包以来,这些女工们从未享受过一天的公休假,上班必须满一个月才能拿到300元的工资,并且每天上班时间近8小时。这些女工认为这样的条件过于苛刻,对她们很不公平。但是一年多来,一直无人过问她们的问题。现在这些女工要求该企业能够最起码每月给她们放两天假,同时对那些已经上班满一年的职工每月增加工资60元。
我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是职工反映,她们的工资根本没有达到千阳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但是不知出于什么原因,民乐购物广场一年多以来一直存在违反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却一直无人监督和管理。据这些女工说,民乐购物广场的上级单位是千阳县五金公司和县经济贸易局。希望他们能尽快对此事进行调查解决,并将结果告诉本报。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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