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夏某来信反映,她去年应聘到某培训公司工作。但由于性格比较内向,缺乏公关能力和市场推广经验,所以业绩一直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后来公司认为她不能胜任该工作,给她调换了工作岗位。但是最近公司进行考核时,按照有关考核标准,仍认为她不能胜任新岗位的工作。于是该公司以她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她当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单位支付她经济补偿金。可是该公司答复她,因为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是由于她无法胜任工作造成的,公司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不应该支付她经济补偿金。她想知道她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法》第28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所以夏某完全有权利要求该公司给她经济补偿金。而该公司说因为夏某的过错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说法是错误的,该公司必须支付夏某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发部[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7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所以夏某可以按照这个标准向该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
如果该公司仍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夏某可以通过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办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