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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工 > 一线风采 职工出庭作证不该扣发其工资
2006-10-11 09:25:5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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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的扣除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指出:“劳动者在法定休息和婚丧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由此可见,出任人民法院的证人进行诉讼活动,是依法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的行为,其权利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支付工资,不应扣发参加出庭作证期间的工资。
■张峰江 张小英

关键词:|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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