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不该拿节日加班费?过节礼品能冲抵加班工资?值班算不算加班……”长假结束,节日期间究竟该拿多少加班费,成为广大劳动者最为关心的问题。《劳动法》规定,“十一”黄金周前3天是法定休假日,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后4天是休息日,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国庆加班刚刚结束,一些企业员工为加班费问题就开始遇到不愉快的事情。有的企业拿过节发的月饼等礼品冲抵加班费,有的企业则以“补休”代替“十一”前三天加班。显然,这些做法都是违背《劳动法》的。“黄金周”前三天加班一定要“补钱”,后四天可以“补休”。这是《劳动法》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底线,任何企业无权违背,否则就是违法。
凡是在“十一”黄金周期间加班的员工,企业都应依法办事,按规定付给加班费。只有依法保护员工的各项权益,关心员工、尊重员工、事事处处为员工的利益着想,才能最大限度的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才能使企业获得长足发展的生机。既使企业在经营中遇到一些暂时的困难,也不应该以克扣员工的加班费为代价,而挫伤员工的积极性。企业心中装着职工,职工心中才会装着企业。
凡是国庆加班的员工应理直气壮地索要加班费。有关部门要对此进行监察,并受理员工的举报。凡因索要节日加班费而受到打击报复者,有关部门要为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对实施打击报复者给予必要的处罚。特别是企业工会应该站出来,积极与厂方劳动部门进行交涉,帮助员工维权。
■杨金溪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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