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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工 > 一线风采 企业劳动用工有七大误区
2005-10-01 23:18:2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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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不少企业与劳动者经常发生纠纷,而诉诸公堂后,企业往往多败诉。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企业经营者不知法不懂法,在劳动用工上存在误区。
  一、用违法规章制度约束职工。一些企业只知道用规章制度来规范经营管理,约束职工行为,而制定出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以达到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约束职工行为之目的。但是,由于一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但不能达到理想的目的,而经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秩序。
  二、企业用工只有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可是有的企业却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只约定有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企业认为,这样做可以将职工“套住”,可以少给工资,不缴社会保险,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企业手中,想用就用,不想用走人,使职工没办法。
  三、企业除名职工不讲程序、不送通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以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可是,有些企业违反上述规定除名职工,不看有无正当理由,不批评教育就除名职工,不给职工书面通知。
  四、对怀孕女职工扣发工资或解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有的企业特别是私民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对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扣工资或者解聘。
  五、解除劳动合同,不给经济补偿。对因劳动合同期满或实现再就业而且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可是有的企业以效益不好为由,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就不给经济补偿。
  六、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多收钱。《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可是,有的企业不但让职工个人全部承担缴费,还要多收钱。
  七、先交钱,后上岗。《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招用人员禁止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保证金、押金、集资款以及其它费用。可是有些企业招人,或者改制后的企业用人时职工要上岗必须先交保证金或押金。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的经济管理者要有法律意识,要依法管理企业,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企业创造财富奠定基础。不要用“土法”或“家法”管理企业,会影响到企业职工队伍的稳定,影响企业的效益。故不合法的劳动用工行为不光是损害职工利益,最终也会使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失。希望企业经营管理者要依法劳动用工,不要与法律法规背道而驰。
■焦晓宁 刘树茂

关键词:|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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