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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工 > 一线风采 7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高
2005-06-23 09:45:3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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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最近,我省调高了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将从7月1号正式实施。
  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我省失业保险金新的待遇标准调整为:一类区367.50元,二类区345.00元,三类区322.50元,四类区300.00元。分别增加了116.25元至127.50元不等。
  领取期满且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一类区294元,二类区276元,三类区258元,四类区240元。
  和失业保险金人员一同领取的医疗门诊费标准调整为:一类区22.05元,二类区20.70元,三类区19.35元,四类区18.00元。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助理调研员徐午禾说,(陕西省)失业保险金是跟陕西省最低工资挂钩的按照最低工资的75%计算这次最低工资调整幅度比较大,所以失业保险金调整幅度也很大按一类区来说绝对值增加了127块钱将近60%的幅度
  调整后,失业保险金、医疗门诊费两项相加一类区共有389.55元,二类区共有365.70元,三类区共有341.85元,四类区共有318.00元。另外,住院补助费、女职工生育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随之调高。
哪些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
  7月1号起,我省失业保险金普遍将调高120元左右,哪些人可以享受到呢。
  失业保险金是国家为保障职工暂时失去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而设置的一个专项基金。领取的前提是单位和个人必须参保并缴费。
  按照我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的办法,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的时间来确定的,累计缴费时间最短要满1年才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可以领取2年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处长晏峻说,单位跟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后要给个人(失业人员本人)出一个失业证明而且要以文字的形式给他(她)告知你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单位)要到劳动局的失业处办理失业认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然后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存折发放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手里到下个月(次月)起失业人员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了。■陕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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