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接到一名姓马的职工反映,说他已工作19年,最近,单位与他等40余人解除劳动合同,只给经济补偿金,而没有给办理享受失业保险金手续。马师傅咨询:过去他们在单位都已缴纳了失业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何条件?如何办理? 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的工作人员刘树茂,答复如下:
一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方法。《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被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同时,第六、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①本人身份证;②所在单位出据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③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④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据此,马师傅是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法办理。
本报记者 毛静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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