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平是某钢构公司的农民工,1996年6月应聘上班,2001年11月在给机器上料时受伤,左小腿被压成粉碎性骨折,左脚掌半截被截掉。当时没有认定工伤,也没有评残。公司只给他报了三万元药费,住院期间没有发工资。伤好后,公司安排一些轻活让他干,还发工资。然而到2006年5月11日,公司却口头通知他不要干活了,说你已经被辞退,啥也不给补偿。他马上面临的是第二次手术,要取钢板没有钱,连生活都成问题。当他再找公司想协商解决时,公司置之不管。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他产生了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想法。但是,由于公司做事太绝,没有给他留下任何可以维权的证据,使他处于困难之中,具体表现:
一是公司不按规定申报工伤认定,不评残,职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按法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以后,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是,公司没有申报工伤认定,看病只付给他3万元药费,不给发工资,还从药费中扣去1000元生活费。现在不让干活了,因为没有工伤认定,公司不再负担他因工受伤治疗所需要的药费,医疗费及其他待遇。
二是不签劳动合同,不能证明他同公司有劳动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供与公司存在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可是公司没有同他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证明他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就是要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他也拿不出充分的证据,因为他手头只有单位发给他的工作服,上面还没有公司的名称,有一张饭票还没有盖公司的印章。因此,个人申报工伤也很难。一是超过个人一年内可以申报工伤的规定;二是他拿不出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劳动部门不受理。
三是辞退不给书面通知,想申诉无证据。公司辞退他 没有给书面通知,只是口头通知他被辞退,而且什么都不给。对公司这种做法他有意见,到劳动部门去申诉,劳动部门向他要辞退证明材料,他拿不出证明材料,就立不了案,也就无法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上述事实反映出企业利用农民工不懂法这一弱点,违反《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应当引起有关方面关注,应该监督检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促使企业依法办事,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获取正当的利润,不要以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而获取利润。
(刘树茂 郝振宇)
责任编辑:sx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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