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宝鸡市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宝鸡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四个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性文件。
《宝鸡市社会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规定,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住院费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全额救助;低保户单次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2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救助,单次救助封顶线30000元,年度累计封顶线为50000元;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单次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救助,单次救助封顶线30000元,年度累计封顶线为50000元;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未成年人)单次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20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救助,单次救助封顶线30000元。
《宝鸡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提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因城镇改造土地被统征后,人均占有耕地不足0.3亩,且符合“撤村转居”的人员;缴费标准及待遇为新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260元,已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220、240、260元三个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村(组)和个人承担60%,政府财政补助40%;已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60%,财政补助40%。村(组)集体经济和个人承担的60%养老保险费用负担比例由集体和个人协商确定,村(组)统一组织筹集资金按规定时间向农保经办机构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