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贵州省出台了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的规定,明确在全省各统筹地区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在省级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的两级风险调控机制。
贵州省规定,工伤保险储备金以本地区会计核算年度工伤保险基金为基数,按不超过25%的比例提取,工伤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筹集工伤保险储备金25%的比例提取。工伤保险调剂金和储备金的使用范围:一是统筹地区发生重大事故时,现有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的,动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不足时再由调剂金调剂;二是统筹地区虽未发生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出现正常支付困难的;三是省级和统筹地区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和其他相关的费用。其中用于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的费用,不超过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金收入的25%。储备金和调剂金均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相互挤占和调剂,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