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明确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规范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弥补以往对参保人员违规行为没有明确管理规定的不足,吉林省日前出台了《省直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有监督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医疗保险管理中是否违反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权利,有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疗服务和配售药品过程中是否违反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服务协议的权利,有检举、控告侵害其自身权益行为及违反规定、失职行为的权利,有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自行规定及管理行为提出异议、合理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了解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自付标准的权利,有获得及时、公正的医疗服务权利。
《暂行办法》同时规定,参保人员伪造或涂改病案、处方、费用单据凭证,将医疗保险证件转借他人使用,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等行为,造成医疗保险资金损失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文件的规定,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3-6个月,并在此期间内停止向某个人账户划入资金,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