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
我单位一名职工两年前因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旷工15天)被除名,最近他起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说自己当时没有接到被除名的通知或决定,要求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面对这种情况,单位应怎么办?
延安读者 陈兵
陈兵同志: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之规定,职工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对职工作出除名处理后,用人单位应当送达除名决定,否则视为无效。不知贵单位是否履行了送达义务,如果没有,职工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百事通
责任编辑:sxworker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