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作出明确规定。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新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将免征营业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据介绍,此前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他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