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证》本来是政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种政策性优惠凭证,如今在一些不法人员手里竟然变成弄虚作假、骗证逃费的“通行证”。他们把《再就业优惠证》当作唐僧肉而垂涎三尺。前不久,在不少地方已发现多起冒用《再就业优惠证》骗税、逃税事件。这种行为不仅直接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而且也背离了国家为下岗失业人员制定优惠政策的初衷。
再就业优惠证含金量高
自从2002年9月以来,国家为了鼓励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包括税收减免、工商注册登记费减免以及小额贷款政府贴息等内容。这一系列政策优惠时间长,优惠幅度大,优惠对象集中。很多人认为迄今为止它是含金量最高的再就业扶持政策。不过,这些优惠政策并不是所有的人或者企业都可以享受,只有招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和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才拥有这项权利。
事实证明,这些政策有效地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一些企业的招聘范围扩大到下岗职工,而自主创业的下岗职工,不但解决了自己的就业问题,还吸纳了其他的失业人员就业。但令政策制订者们没有想到的是,这些含金量高的优惠政策竟然被一些不法商人打起了歪主意。为了逃避税收,他们采取种种手段,利用再就业优惠政策,与监管部门打起了太极。
不法商人钻空子手段多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企业为了追逐利润而合理避税本无可厚非,但如果是恶意钻政策的空子那就另当别论了。
有关部门调查发现,自实行《再就业优惠证》政策后,有的过去经营状况较好的业户,注销原营业执照,从亲友手中租借《再就业优惠证》,按照优惠证上的名字办理新营业执照,但实际经营者并未改变。这种“翻牌”现象在抽查的75家享受优惠政策扶持的个体工商户中比例相当大。此外,一些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经营者通过向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买证、租证、借证,骗取税收优惠。部分纳税人利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所经营的企业进行“翻牌”(到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废业手续,然后重新申请核发工商执照、税务登记),把本应办理独资、合伙、有限责任等类型的企业办理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变相享受税收优惠。使本该属于下岗职工的优惠,在一些商人的利诱下,喂肥了商人自己。
失业者请尊重你的优惠权
就业问题关系国计民生,为了有效解决就业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再就业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出台之初明确规定了享受群体的权利与条件。
享受优惠政策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用人单位的优惠,主要是税收的优惠,录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是对优惠证的持有者,包括创业与从业的优惠,兴办经济实体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不管哪个方面,《再就业优惠证》是最直接有效的凭证。对于企业而言,申请优惠时,需要出示证件。这里可能出现这样的错位:证件的持有人是否真的就业,是否真的在这个用人单位就业?对于个人创业而言,登记注册及真正创业的是否是本人?这个环节如果被有关部门忽略的话,“翻牌”、“租借证件”等瞒天过海的事件发生就不足为奇了。
《再就业优惠证》被不法商人利用说明优惠证的持有者同样存在问题。某些下岗失业人员并没有对这些权利给予应有的尊重。
不过,政策出台之初也存在遗漏,既然《再就业优惠证》是一项权利,那么就应该规定与权利相匹配的义务或者罚则。如果没有罚则,这就意味着出售、出租、出借《再就业优惠证》时几乎没有成本。没有罚则的权利就可能有多种使用方式,企业会轻而易举地买证、租证、借证。因此,我们在谴责某些下岗失业人员不尊重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对《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情况给予相应的约束。
从我国的人口发展状况看,就业问题还会延续一段时间,因此完善再就业优惠政策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