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媒体披露,河南某仪表厂员工王建伟对企业要求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提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意见,不仅没有被采纳反被辞退。为此他走上了法庭,要求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目前该案二审正在进行之中。
我们看到,处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随意侵害员工权益,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国家劳动保障部近来公布严重违反《劳动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三大领域,其中提及随意解除劳动者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期限越签越短,为用人单位能在短期内“名正言顺”地辞退员工提供了便利。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不签用工协议,签“短协议”,甚至凭借各种理由随意辞退职工,都是漠视员工劳动权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条例。虽然双方在此之前都达成口头或书面意见,但这无疑是用人单位凭借其优势地位所作的一项“霸王协议”。因为我们清楚地知道,像河南某仪表厂员工王建伟那样敢于走上法庭较真、维护自己权益的员工并不多,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目前就业竞争十分激烈,绝大部分员工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饭碗”而只得忍气吞声。
面对目前用人单位“霸王协议”的挑战,笔者认为,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首先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用人单位的用工协议进行定期的专项检查;其次要制定投诉举报制度,对发现的违规现象,必须坚决查处,毫不手软。第三,修订《劳动法》势在必行。因为,10年前制定的《劳动法》对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缺少足够认识。对劳动者的“就业保障权”、“免费就业服务权”、企业用工自主后的工作权利的保障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而最为重要的是,呼吁社会推崇劳动法的法律地位,维护劳动法的法律尊严,把它作为关系社会民生的根本“大法”(在西方一些国家,劳动法被视为第二宪法)对待,这才是最为有效的解决问题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