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包括集体协商过程中的争议和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对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权利争议,只能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而对集体协商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属于利益争议。
劳动法规定,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此,对这两种不同的争议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新修订的规定中,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时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等。《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代表的职责
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协商代表在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保护的同时,应履行一定的职责。修订后的规定对协商代表的职责作出严格规定,协商代表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集体协商,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等职责。
同时在协商前应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拟定集体协商议题,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协商代表还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根据这些职责,职工方协商代表有权查阅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财务、劳资等资料,为集体协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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