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出台了《工会法律援助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符合援助条件的农民工、经济困难或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职工可获得工会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在劳动争议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可望使我国工会组织更充分地发挥作用,真正成为职工权益的维护者,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市场经济中,劳资双方的地位是不对等的,个体的职工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再加上许多地方片面强调GDP的增长,对投资者敬若天神;劳资双方一旦发生矛盾,地方政府往往袒护资方。
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劳动争议案件也逐年增加。1995年至2006年的12年中,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平均每年增长20%。2007年全国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40万件以上;今年第一季度,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职工权利意识的觉醒,案件又同比猛增了87%。
我国目前约有3亿职工,其中约有750万经济困难职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职工合法权益如果得不到保护,必然引发社会矛盾,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由谁来充当职工权益的保护人呢?工会组织理应当仁不让。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其法定基本职责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今年我国开始实施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两部法律的施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对于经济困难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而言,诉讼成本过高往往使他们不愿意选择法律渠道保护自己。
这次全总出台《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担负起法律援助的职责,由工会组织为农民工、经济困难或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职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将使广大职工有能力通过法律渠道保护自己的权益,工会也将真正成为职工之家。 (陈玉明 邓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