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与公司约定工作期间实行计件工资,即公司按照你粉刷外露及隐蔽面积的工作量支付工资。事后,公司未经我认可、未让我参与或提供资料、单方邀请其关联单位进行了测量,并决定以该测量面积向我计付工资。
我认为,公司核定的施工面积“缩水”严重,直接影响到我的工资收入。在双方分歧很大,无法形成统一意见并引发诉讼后,法院认为需要就施工面积进行司法鉴定,可是双方均不申请鉴定。
我想知道: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
读者 高莉莉
高莉莉同志:
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上述情形是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的范围,对于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待证事实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查明,如必须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则法院应当进行释明并限定对该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
本案中,你认为案涉施工面积被严重“缩水”,与公司的主张分歧很大,双方意见无法统一,而未经你认可、未让你参与或提供资料、受公司单方邀请进行测量的是公司的关联单位,存在公司与之恶意串通损害你合法权益的可能,在法院认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专门机构对该争议事项进行鉴定。百事通
责任编辑:王何军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